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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公十三论

宣公十三论 (第2/2页)

君子尽其常,不恤其变。变之非常者,如食鱼而鲠以死者有矣,固不畏鲠以废鱼也,君子之所废者,候鲐而已。纣,候鲐也;陈灵,常鱼也。微子废候鲐,而泄冶食常鱼,亦何必泄冶之为过哉!
  
  子哀之去,因乎昭公,母子之难也。骨肉之疑,尊亲之却,颉颃其辞,以发宫闱之隐,而未有以处焉,则祸足以死而不瘳于国,去之可矣。
  
  叔肸之不食禄,君已成乎恶也。正言其贼则必讨,祸再发于天伦而以危社稷,无与闻焉可矣。陈灵无鲁宣不赦之逆,无襄夫人不可解之隐祸。淫昏之咎,旦改之而夕免于败,默而居其国,一容容之懦夫也。
  
  悻悻而去之,则春秋之季,足以托足之廷亦鲜矣。接舆、荷蒉惟不忍此,而见谪于圣人。夫生乎乱世之末流者,恶得夫伯禽、卫武以为之君,而以行君臣之义哉!
  
  史家据成败贬节义,左氏、司马迁、班固、范晔,率用此道也。故折中于《春秋》而后定。治《春秋》者又从而抑之,将谁正邪?《春秋》之文无可致其褒,则不贬而已足。书《曰》:“陈杀其大夫泄冶。”甚灵公也。
  
  甚杀之者之罪,而杀者荣矣。浸欲褒之,抑将何以褒之邪?死谏者,臣职也,特文不可起也。书字者,非常也,吾不知哀与肸之果非名否也。哀、肸名不别见,应即其名。无已,而加之相杀之词。陈侯固君也,不可以伸冶故而紊大伦也。无所施褒,不贬而忠已显矣。
  
  称国者,君臣同昏,分恶于宁、行父之流焉耳。以史之诐辞而求经,又恶知圣人之情哉!
  
  九
  
  语曰:“因不失其亲。”亲者,非情亲之谓也。君子之亲,以性以义;野人之亲,以类以伦。
  
  所固亲者为其亲亲之道也。因者,因其固然而相因也。夏,楚子、陈侯、郑伯盟于辰陵。冬十月,楚子入陈。明年春,楚子围郑。
  
  未浃岁,而戴以主盟者,县其国,入其都,肉袒牵羊而后释。陈、郑之所因,其效可睹矣。
  
  非我类者,不入我伦。义所不得合者,性固离也。讨夏氏有词也,然固非辰陵之盟所讲也。
  
  入陈而陈不觉矣,移兵以向郑,而郑愈不谋也。其合也如聚沫,其加之兵也如飘风,要亦奚足怪哉!不阳与之以可亲,虽庸人弗因。阳与之亲,而忧其易露,非急易面目于旦晚之间,则觉而不得以逞。
  
  禽为心,狄为道者,何恃以加人乎?恃此面目之无恒,旦晚之速易者而已矣。沐猴之冠,乍见而人,少间而无似人者,是以速用其无恒,而后以加人而必克。呜呼!陈、郑即疑其不可亲,而不料其变易之已速。踟蹰少间,兵已临门,庸人至此而始悸,亦孰知其固不足悸哉?
  
  以国因者丧国,陈、郑是已;以身因者丧身,崔浩、杨愔是已;以功因者丧功,王猛是已;以名因者丧名,姚枢、许衡是已。前者丧,后者复因,君子迷,野人陷,古今之大哀也。《易》曰:“入于幽谷,三岁不觌。”亦何三岁之足恃哉?晨加诸膝,而夕刃矣。
  
  十
  
  战之有主客之辞,曲直之案,轻重之衡;尊卑之差,亲疏之别也。均乎可以为主,则及者志战者也,所及者应也。曲直之案,轻重之衡也。或情相等,或义不相掩,则及者尊统卑,亲加疏也,所及者卑疏而不可使为主也。曲直之案,轻重之衡,一事之褒讥也;尊卑之差,亲疏之别,人伦之体裁也。人伦之所系,一事之得失不足论已。
  
  以鲁视诸侯,鲁亲矣。为我亲者,我所尊也。战于奚,战于纪,战于甗,以鲁及者,亲加疏。若曰:我不欲战,则彼不我战,不使敌之加我。亲者全乎尊矣。以中国视楚,中国尊矣。尊于中国者,我所宜亲也。
  
  战于城濮,战于邲,战于鄢陵,以晋及者,尊统卑。若曰:楚不敢必战,晋与之战而后战,不使楚之加乎中国。尊者全乎尊,而于我亲矣。尊之统卑,亲之加疏,人伦之纪也。尊或失其可尊而必尊之,亲或失其可亲而必亲之,全尊亲之体也。义系于尊则不问其曲直,义系于亲则不相为重轻,以尊亲为裁也。体裁者,因天之理,正人之纪,一事之是非,不足以掩之矣。
  
  故城濮之战,得臣志之;邲之战,林父所弗志也;鄢陵之战,楚晨压晋军而阵。之三战者,志皆在楚,而夺其志以伸晋,功不问其成亏,义不问其得失,因天之理,正人之纪,而大义行矣。
  
  呜呼,晋、楚之力敌矣。以晋统楚,非实也。乃圣人力夺诸楚,以柄授晋。迨夫长岸之战,以楚及吴,而圣人之情愈有不得已者存矣。楚不可尊,吴愈卑则楚可尊。楚非可亲,其亲吴也,则无宁亲楚也。
  
  夫吴之与楚,僭王均也,而吴则被发文身之吴也。以臭味言之,楚于我亲矣。故《易》曰:“黄帝、尧、舜垂衣裳而天下治,盖取诸《乾》《坤》。”
  
  《乾》《坤》毁,则无以见《易》。无以见《易》,天地不可立,而况于人乎?
  
  所欲者曰及。及者事之主,所及者听也。欲战则战,不欲战则已,故主乎战;欲平则平,不欲平则可弗平,乃主乎平。宋之受围也亟,欲平,其情也。且不有欲平而卒得平者乎?欲平则平,楚弗得不听,宋得以伸其欲,而宋伸矣。伸宋者,《春秋》之勿使楚人伸也。宋之得伸者,宋固不自屈也。惟不自屈,故君子以可伸而伸之。其自屈矣,则强猘之楚不听其平,是欲平而不得平之势也,恶能为平主哉?见围经年,死守而不为之屈,上下有同力矣。力同,则同欲者伸。故以人书者,显非其君臣之私,即楚而失众也。
  
  呜呼,楚之猘也,兵未加而先靡以从,若鲁归父之策者众矣!宋终亢之,殆于亡而后姑与之平。与之平而楚不得不听,宋于是而有死之心以报晋也。
  
  晋之伯,宋两困于楚,而晋无一矢之救,宋终不屈,以听晋而辅之。是宋有大劳于晋,而晋无造于宋也。无造而不忘,戴之以死,终春秋之世,鲁、卫、郑、蔡叛服不恒,而惟宋不易志。知天下之无王,则不可以无伯。
  
  知伯之不可恃,而终不恃夷,宋之以厝国于不倾者审矣。鲁、卫、郑、蔡,或亡或削,而宋免焉,非王偃之狂,不先六国亡也,宜哉!
  
  十一
  
  立义于此,无待人之求而自得者,非君子之文也,夫惟为之激昂之词以相显而后求明者,无待求而自得。激昂者必有所偏,而道多所废矣。王通氏曰:“《春秋》,王道之权衡。”权衡者,无所激昂,恒平以待人之求也。知此而例之不足以立,审矣。为之例者,必有激昂。
  
  故《纲目》贱扬雄之死而屈于狄仁杰,徇例也。例“灭”者曰“亡国之善词,上下之同力”,非也。国已亡,世已殄,实灭也,不待激昂而故起“灭”文也。例“以归”者曰为其“服为臣虏,故绝之也”,非也。彼以焉,此与归焉,实以归也,不待激昂而故起“以归”之文也。
  
  善而书“灭”,将不善而不书“灭”,则是“灭”者之为功为罪,以受“灭”者而掩。绝之而曰“以归”,将不绝而不曰“以归”,则是“以归”者之为功为罪,以与“归”者而掩。故有所激者必有所沉,有所昂者必有所俯。斤斤以显一人一事,使夫人无待求而自知,其废道多矣。
  
  圣人之于经教,若悬日月焉。晖不为物设,而物遍取照。冥行擿埴者之不可与于明,圣人行于所无事,而不能与天地争功也。故“灭”之为义大矣。齐灭谭、遂,悲王道之沦于伯也;楚灭江、黄,悲伯业之沦于夷也。
  
  均是言“灭”,而悲悯之深,且非徒为谭、遂、江、黄悼矣。晋灭潞氏、甲氏、陆浑之戎,幸中国之返于正也。均是言“灭”,而欣幸之深,讵可云赤狄与戎亡国善而上下之同力足悯邪?楚以献舞,甚外之暴也;鲁以邾益,甚内之曲也。均是言“以”言“归”,献舞、益之贱行同,而惎楚尤鲁之情异矣。晋以潞婴儿大戡狄之功也。
  
  均是言“以”言“归”,将婴儿不受缚于晋,讵可以贵道贵婴儿邪?狄祸之中于郑、卫、齐、杞也百年,而其于晋尤不两立也。灭其族种,俘其君,于是乎尽春秋而冀、豫、青、兖无狄患,垂至于七国而犹晏然。
  
  故若狄者,殄之而不为不仁,俘之而不为无礼,以谋胜之不为无信,乘其危而并之不为不义,上下同力,适以甚其恶;倔强不屈,适以益其不赦。彼夫以“灭”例“灭”、以“以归”例“以归”者,胥于此而亡当矣。
  
  由是推之,《春秋》之教,悬其实以待人之求,功罪得失,咸取照于平衡。弗之思者,固无能得也,授之以例,俾易知焉。专家之学,所以自标榜于师说者,譬之以饴饲婴儿而使去其母。圣学不传,邪说益逞,可胜道哉!
  
  十二
  
  嬴秦之为无道,天下之所知,乃秦之为无道,固有为也。固有为,则固有其道。
  
  固有其道,则必有与道相得者焉。夫妇之义,至秦而定,至汉而章,是犹与道相得者也,古未之逮也。
  
  《春秋》书郯、杞之女来归,平词而无异,非《春秋》之不以为异也,当时之习,周之制,不之异也。
  
  妇之不若,夫出之,正矣。妇以不若出,而犹备其车服,厚将迎送,归告诸宗庙,史张大而无降词,显书于策以垂后世。若是者,将以成出者之厚,而弗忌乎奖所出之薄,过矣。周之道所为文胜而伤其质也。
  
  《归妹》之象曰:“君子以永终知敝。”永终者,永君子之终;知敝者,知细人之敝。不若而可出,出而以礼将之,使可嫁也,君子之以永终也得矣。
  
  乃不若而出,出而弗替其礼,细人于是乎无惭而翱翔于去留,细人之敝所必至,君子之所当知也。
  
  臣之于君也,可存可亡,翱翔于去留而不失其荣,则细人无忌于毁其国。妻子之于夫也,可合可离,翱翔于去留而不失其宠,则细人无忌于毁其家。故三代之丧天下也,无仗节死义之士,贤如箕子,而犹逊志于周。
  
  秦以上之无烈女也,视其夫之死亡若遗,而《凯风》《有狐》之诗乃以陈之太史而无嫌。臣之不二君、女之不二夫。秦以后之所为名教也,细人敦矣。周之道敦于君子,薄于细人;秦之道薄于君子,敦于细人。夫君子之以敦为德,而不惟其文也。且天下而不皆君子矣,则无宁劝细人之敦者,为以别人道,而成俗者大邪!
  
  臣之无适君,封建之天下,仕乎侯国者可矣。侯国之臣,犹今之属吏也。故以封建之臣礼,事郡县之共主,非妄人焉不能;则以郡县之臣道,责封建之陪贰,于道不得矣。若妻之于夫,古今均也。是故秦汉闲家之法,古未之逮也。《春秋》从周之文,无能改焉,虽史氏而弗为异词,以为人道之缺,俟之后王。故曰:“其或继周者,虽百世可知也。”固必有所损益矣。
  
  十三
  
  理以纪数,数不足以该理;化以成象,象不足以知化。统其一原而听其万变,君子之道斯以异于异端也。数之不齐,而有偶齐;象之无定,而人可以私意定之。夫苟从其私意以征于偶然,于是儒之疵者执为感应之说,以与释氏之报应相乱,而君子之道隐。
  
  君子之道,以已乱也;释氏之教,以劝善也。穷乱以已之,惩恶以劝之,释氏立言之心未可重非,报应之说若可以存矣。而固不然,惟其无与于化理也。
  
  说《春秋》者恶桓、宣之弑,曰:宜得夫水旱凶灾之应。恶晋侯之杀世嫡,曰:宜得夫奚齐、卓子骈首受刃之报。夫既滥于释氏之言矣,洵然将使五谷登,薄蚀不当其世,遂可推刃君亲而无忌乎?奚齐、卓子窃位,使以保其天年而国无恐,遂可听嬖妾以杀冢子而无忧乎?
  
  人不足以行法,弗获已而求之冥冥,匹夫贱妇穷而呼天者,此情焉耳。故报应之说,释氏芟须去眉之惫词,流俗之浮喜浮怒者所乐闻也。释氏利诱乎愚贱,无聊之徒以为之从,故恒取其无聊之惫心而为之慰。夫君子宪天道,敕王法以正天下:惟皇作极,皇自作也;向用五福,君自向也;威用六极,君自威也。皇不自建,委之乱人以推刃,付之水旱不齐之象数以行惩,则将焉用夫君子哉?
  
  乱人者,非已乱之人也。臣弑其君而以报其君,行自见杀而又以报其弑。祸之相寻,恶知其极?故释氏以为人食羊,羊食人而无终已,求尸其权者而不得,则妄设一啖魔王以操天之柄,而惫极矣。
  
  不齐之象数固不齐也。桓、宣弑,而水旱应其民,是天且助凶人以益之乱矣。以为代隐公、子赤而抒之怨,则彼固何怨于南亩之妇子?以为警桓、宣而使之慑,则彼且安忍于君亲,而何恤于沟壑之老羸邪?恶动一人而害移于气数,故释氏以为一念妄生,山河消陨,而等天地于浮沤,以惟人之起灭,枵然自大,而愈惫矣。
  
  呜呼!为此说者,将以为引天治人、参人于天之大用,乃徒用夫匹夫贱妇情穷势屈之劣情,以浸淫于芟须去眉者之猥说,废人道,乱大纪,谓之曰儒之疵者,不亦宜乎!此说不辟,妄者淫焉。
  
  故李贽之说史也,指操、懿、裕、衍之赤族以怖天下,乃君子则既不可怖矣,小人者怖以须臾,而恶发则忘者也。无以惩之而姑怖之,虽与怖之,固无怖者,抑只以充狂夫下士之嬉笑。呜呼,此贽之所以为贽与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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